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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經過約十年的時間,賓拉登終遭擊斃,若連結早年海珊遭判決絞刑,以及近來北約對格達費的轟炸行動,以美國為首的東方國家,所發動的反恐與反獨裁的戰爭,恍如已經達成,也無怪乎美國總統歐巴馬立即發表聲明,而稱正義已經伸張。惟如此的斬首行動,也裸表露這十多年來,為實現國際正義所創立的國際刑事法院,顯然已經破功。
在追訴種族犯行、戰爭犯罪或可駭主義時,常會面臨諸多困難,以911的可駭攻擊為例,雖然構成如此慘重的傷亡,但由於執行者,已抱持著犧牲的決心,以是已無法為訴追,且真正的幕後者,恐才是追訴的重點。惟由於幕後者,如賓拉登,不僅立足於阿富汗,並以其財富來支助塔利班政權,而能躲藏於國家機器之下,而能免於任何的刑事訴追。以是欲藉由內國法律對其為訴追,顯無法守候,而必須藉由國際勢力的幹預,美國發動反恐戰爭的原由,正在於此,但這種藉由戰爭來找出可駭主義者的方法,不僅使布衣無辜被波及,更可以或許使對獨裁者或可駭主義者的審判,變成一種報復性的器械。以是在此種逆境下,突顯出國際刑事法院常設化的必要性。
在一九九0年代初,所發生的南斯拉夫與盧安達內戰衝突中,皆發生種族大屠殺的情況,在種族衝突期間,國際社會所能給予的過問與副手皆相當有限,隻能在事後,由聯合國先後創立的兩個特別的刑事法院,即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(ICTR) 與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( ICTY),藉由對屠殺布衣的戰犯為審判,以來宣示國際正義,亦可抗禦避免各國,以行內國審判之名,而行報復之實的瑕玷。
而在此兩個特別刑事法庭為審理後,國際社會逐漸有將之常設化的共識,也因此才有1998年羅馬規約的誕生。而在2002年,由於同意國家已達於創立國際刑事法院的門檻,因此,在2002年7月1日,正式於荷蘭海牙創立國際刑事法院(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;ICC)。
冷戰結束後,蘇聯解體,美國成為世界獨強,其無須再操縱圍堵政策,而以單邊主義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紛爭,國際刑事法院的創立,反而阻礙了美國的這種行為模式,因某些反美國家,正可操縱此機構來對美國的軍事行動採取法律途徑,就美國而言,無疑的是一種挑戰,以是美國一直盼望羅馬規約有一掃除條款,以抗禦避免美國人因此遭到審判。惟若如此,則羅馬規約所欲守候的公道正義,顯將喪失,但在考量羅馬規約仍必須強國為反對下,最終仍採折衷方案,即國際管轄之使用,隻需在國家管轄權無法針對國際犯罪為訴追時,國際刑事法院才有管轄權,而僅存在補充性,以來失掉美國的妥協。即便為如此,美國仍無法承受。而在美國以外,對於此類議題存在高度遲鈍性的中國、以色列等國,也採取反對的態度,自然也未簽署。
由於美國、中國兩大強權皆未參與,使得羅馬規約的實效性在不足強權反對下,將面臨嚴苛的考驗,就在一九九八年七月各國簽署規約,在同年八月,美國在未有安理會授權下,以飛彈攻擊蘇丹境內的製藥廠,柯林頓政府認為,此製藥廠乃為賓拉登所資助,用以生產化學刀兵,事變發生後,蘇丹政府馬上根據羅馬規約,向安理會,提出收羅柯林頓在內的美國官員之控訴,很顯然的,這個紛爭正考驗羅馬規約的抱負是否能落實。
美國之以是未簽署,除了國家主權的堅持外,即便怯生生美國官員或軍人可以或許因此遭到審判,且給予反美國家一個反撲的機會,這些思考徹底應驗於蘇丹事變中,而在羅馬規約的第一二條,也為了抗禦避免未簽約國規避國際刑法,故規定隻需紛爭國之一屬於簽約國之一,即有管轄權,此規範目标也同樣於蘇丹事變中應驗,惟此規範立意輯穆,但卻無法達成其實效性,甚而在一九九九年,柯林頓還簽署了一項灌注貫注美國人遭到國際法院審判的保護法案,更使羅馬規約在一開始即面臨嚴格挑戰。
副本國際社會在這十多年來,為實現公道與正義,所為的一連串歡暢,在近來東方國家的一系列斬首行動下,恐將化為烏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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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●作者吳景欽,博士,真谛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傳授。本文為NOWnews.com網友供應,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版權為作者所有,請勿隨意轉載。※→吳景欽特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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